(2015)通中刑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索玉成减刑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索玉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75号罪犯索玉成,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柳河县人,现于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2009)柳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索玉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2012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1年2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索玉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获表扬2次,奖励1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索玉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索玉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智慧代理审判员 肖 嫣代理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邹金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