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许后凡与被告杜国华健康权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后凡,杜国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69号原告:许后凡,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被告:杜国华,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后凡与被告杜国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后凡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国华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后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后凡负担。审判员 王 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露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