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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鸡东法执字第6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徐庆山、王淑珍与董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庆山,王淑珍,董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东法执字第639-2号申请执行人徐庆山,男,194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保管员。申请执行人王淑珍,女,194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炊事员。以上两人委托代理人宋淑华,女。被执行人董辉,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徐庆山、王淑珍申请执行董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庆山、王淑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3277.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在诉讼时50000元,该款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民初字第396-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后,可重新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高玉明代理审判员  张国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