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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3-0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丁丽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丁丽,女,199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丁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丽银行存款人民币399.5元(含执行费人民币5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国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缪茵渊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