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覃义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覃义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332号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中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衡国军,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覃义昌,男,生于1960年12月2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覃义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 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