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324号原告白某某,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梁某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房殿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士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