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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324号原告白某某,女,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梁某某,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房殿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单士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