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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民初字第2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建文与王安勇、郑曲平、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四川省正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文,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王安勇,郑典平,四川省正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2980号原告陈建文,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冯士柏,四川大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良勇,四川大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安勇。被告王安勇,男,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郑典平,男,汉族,1960年8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四川省正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文诉被告四川广信农化有限公司、王安勇、郑典平、四川省正金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文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亦未提出缓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建文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表明了其对本案诉权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文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涂 征审 判 员  苟学恩人民陪审员  唐金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苟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