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吉祥与陈普贵、刘飞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吉祥,陈普贵,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周吉祥,男,198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申请人:陈普贵,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被申请人:刘飞,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申请人周吉祥与被申请人陈普贵、刘飞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房产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普贵、刘飞价值62万元的财产(房产、车辆)。二、查封申请人周吉祥所有的坐落在五河县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延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