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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崇龙与林伟申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75号申请人林崇龙,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林伟申,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申请执行人林崇龙与被执行人林伟申债权纠纷的(2013)安民初字第489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4896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剑东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陈桂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