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执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关于李景山申请执行徐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山,徐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531-1号申请执行人李景山被执行人徐文斌关于李景山申请执行徐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围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徐文斌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文斌所有的蒙D348**号半挂牵引车一辆作价288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李景山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曹 义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昌 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