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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知民诉保字第00002-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方进与成洁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进,成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诉保字第00002-00004号申请人方进。被申请人成洁。申请人因著作权纠纷,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产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侵权产品予以诉前证据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复制、扣押、查封被申请人成洁与申请人方进美术作品《北极光》、《轨迹》、《简单》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侵权产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葛焱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