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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唐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陆文明与胡海燕、王志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文明,胡海燕,王志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唐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陆文明。被告胡海燕。被告王志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工农路156号鑫乾国际广场A8层。本院受理原告陆文明与被告胡海燕、王志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陆文明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文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文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陆文明负担。审判员  黄立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书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