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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辛希海与刘卫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希海,刘卫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108号原告:辛希海。委托代理人:辛希庆。被告:刘卫利。原告辛希海诉被告刘卫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小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被告雇原告修整住宅房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完工交付后,被告当时给付一部分,剩余11000元无款给付,给原告写下欠条一张,后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剩余8000元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辩称:欠工资属实,但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同��给付原告8000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雇佣原告修整住宅房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完工交付后,被告当时给付一部分工资,剩余11000元被告无款给付,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辛希海工资11000元,刘卫利签名,2014.1.25”。之后被告给付原告3000元,剩余8000元被告索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审理中,被告称欠工资属实,但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给付原告8000元。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欠条等在卷为凭,本院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的工资,被告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欠的工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被告主张原告干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卫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还原告辛希海工资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明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