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港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汪洪以与兰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洪以,兰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汪洪以。被执行人:兰涛。案由: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依据:(2014)连港证执字第0135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汪洪以与被执行人兰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连云港公证处作出(2014)连港证执字第013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已因诈骗罪入狱,申请执行人来本院依法提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同意撤回申请本案以执行完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汪洪以的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玲执行员 顾绍文执行员 庄会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