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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温州百邦贸易有限公司与冯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百邦贸易有限公司,冯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9号原告:温州百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平。委托代理人:黄晓村。被告:冯建华。本院在审理温州百邦贸易有限公司诉冯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 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