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温州百邦贸易有限公司与冯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百邦贸易有限公司,冯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状商初字第19号原告:温州百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平。委托代理人:黄晓村。被告:冯建华。本院在审理温州百邦贸易有限公司诉冯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慧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 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