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商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英、屈建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英,屈建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商初字第0024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强。委托代理人陆宝峰。委托代理人章炳骏。被告王英。被告屈建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英、屈建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王英、屈建淮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2元(原告已预交91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可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桂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