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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三初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姜某与姜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三初字第446号原告:姜某,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慕鑫禄,山东南山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福宽,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姜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65元,减半收取4433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 判 长  袁 娜人民陪审员  王仁友人民陪审员  鞠炳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