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刑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风军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79号罪犯杨风军,男,196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建平县人,初中文化。1999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2年7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一月八日作出(2006)元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200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五日作出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1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杨风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风军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各科成绩平均分为90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四年七月在三监区从事绕线圈劳动,累计获考核分284.6分,记功4次。本院认为,罪犯杨风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风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