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执委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厦门顺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华仁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顺联进出口有限公司,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华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委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顺联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莲富大厦18楼D1单元。法定代表人:江志诚,总经理。被执行人: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二凤路东西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任军,经理。被执行人:华仁军。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厦民终字第15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华仁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华仁军名下有宝马牌小型桥车(车牌号皖M×××××、车辆型号WBAKB410)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华仁军名下宝马牌小型桥车(车牌号皖M×××××、车辆型号WBAKB410)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