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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垫法民初字第02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垫江县住房保障中心与重庆市垫江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江县住房保障中心,重庆市垫江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2179-1号原告垫江县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西路***号。组织机构代码:45199600-3。法定代表人谢克强,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谭庆峰,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程福刚,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中心职工,住垫江县。被告重庆市垫江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北苑小区A幢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1167982-2。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坤,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垫江县住房保障中心诉被告重庆市垫江伟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代理审判员张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廖炳禄、余在书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2014年10月16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4)垫法民初字第02179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