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钟琦艳与张超、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琦艳,张超,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161号原告:钟琦艳。被告:张超。被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代表人:叶伶华。原告钟琦艳诉被告张超、杭州客旅汽车出租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钟琦艳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告知预缴的诉讼费金额及期限。但原告钟琦艳在通知规定期间内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炳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俊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