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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咸阳陇阳石化有限公司与上海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咸阳陇阳石化有限公司,上海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3899号原告咸阳陇阳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法定代表人王玉玲。委托代理人王小庆,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蔡美芳。委托代理人刘景涛,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咸阳陇阳石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润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附条件撤诉申请,表示:如被告在15日内支付人民币25,000元款项,则双方供销合同纠纷全部就此了结,原告愿意撤回本案诉讼。2014年12月25日,被告将25,000元款项付至本院代管款账户,并表示同意将该款支付给原告以了解双方之间全部纠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附条件撤诉申请,于法不悖,现撤诉条件已经成就,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咸阳陇阳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财产保全费622元,两项合计757元,由原告咸阳陇阳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海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巨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