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桂侠与郭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桂侠,郭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50号申请人:李桂侠,女,195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新城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申请人:郭有亮,男,59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申请人李桂侠与被申请人郭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桂侠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有亮的工资账户在13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13万元。申请人李桂侠以其自有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桂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郭有亮的工资账户在13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申请人李桂侠名下的位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设定其他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春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