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涵执行字第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陈义良与XX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义良,XX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涵执行字第1094号申请执行人陈义良,男,194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XX烟,女,197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义良与被执行人XX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XX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烟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XX烟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详细查询,被执行人XX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义良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XX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陈义良与被执行人XX烟及其家人协商本案讼争房屋搬离事项,申请执行人陈义良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4)涵民初字第196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翁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振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