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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民终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奉成、徐秀珠等与云霄中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刘大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漳民终字第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霄中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国道324线东侧(绥阳东1号2楼)。法定代表人郭华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强,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奉成,男,193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秀珠,女,193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兰,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敏杰,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上诉人黄奉成、徐秀珠、徐建兰的委托代理人黄敏杰,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大文,男,1947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金梅,女,1948年2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巧云,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男,2004年3月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2007年8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刘某甲、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唐巧云,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以上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蔡秀清,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超英,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平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金丽,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苗族,无业,住湖南省龙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云霄县益展商住城16幢。负责人吴斐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丽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翁玉花,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上诉人云霄中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奉成、徐秀珠、徐建兰、黄敏杰、被上诉人刘大文、彭金梅、唐巧云、刘某甲、刘某、被上诉人胡超英、被上诉人龙金丽、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2)泰民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霄中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和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霄支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霄中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上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云霄中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4840元,由上诉人云霄中联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陈于伦审判员陈春生代理审判员陈育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蒋舒红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