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民终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徐有珍与张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有珍,张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终字第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有珍。委托代理人武燕,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喜军。上诉人徐有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4)矿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有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武燕、被上诉人张喜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就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4)矿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钧审 判 员 张培宏代理审判员 王利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