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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同民终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徐有珍与张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有珍,张喜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同民终字第8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有珍。委托代理人武燕,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喜军。上诉人徐有珍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4)矿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有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武燕、被上诉人张喜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就本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2014)矿民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钧审 判 员  张培宏代理审判员  王利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