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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秦洁与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秦洁。被告张雷,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洁与被告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秦洁负担。审判员  张献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