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秦洁与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秦洁。被告张雷,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洁与被告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洁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秦洁负担。审判员 张献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