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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沈阳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超伦,汪夕,韩诚志,韩倩,三亚震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保字第00001号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沈阳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莹,系该××董事长。申请人:高超伦,男,汉族。申请人:汪夕,女,汉族。被申请人:韩诚志,男,汉族,被申请人:韩倩,女,汉族。被申请人:三亚震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诚志。提请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沈阳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超伦、汪夕与韩诚志、韩倩、三亚震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仲裁案中,根据沈阳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超伦、汪夕的申请,提请本院对韩诚志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下深沟266-11号博信双E港一期261、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X号151及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X号172的房产,被申请人韩倩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X号151号房产、被申请人三亚震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三亚市吉阳镇迎宾路的土地使用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沈阳南湖剧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005923-X)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25号、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XX号的房产为申请人沈阳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超伦、汪夕本次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卓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超伦、汪夕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沈阳南湖剧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25号、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XX号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韩诚志所有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下深沟266-11号博信双E港一期261、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X号151及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X号172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韩倩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X号151号房产,查封被申请人三亚震旦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三亚市吉阳镇迎宾路的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立娟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