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桓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孙学峰与金晓艳、周波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峰,金晓艳,周波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24号���告:孙学峰,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金晓艳,女,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周波广,成年,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金晓艳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峰诉被告金晓艳、被告周波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晓艳、被告周波广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学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孙学峰承担。审判员  荆延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宗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