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商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孙学峰与金晓艳、周波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峰,金晓艳,周波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24号���告:孙学峰,男,1972年2月4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金晓艳,女,1976年1月26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周波广,成年,汉族,现住桓台县。系被告金晓艳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峰诉被告金晓艳、被告周波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学峰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金晓艳、被告周波广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学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学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元,保全费300元由原告孙学峰承担。审判员 荆延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宗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