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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申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陈敏、韩庆新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敏,韩庆新,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申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敏,女,汉族,市民,住太和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韩庆新,男,汉族,市民,住太和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静,女,1969年4月8日生,汉族,市民,住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陈飞,安徽省太和县婚姻事务服务所事务员。再审申请人陈敏、韩庆新因与被申请人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和县人民法院(2005)太民一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敏、韩庆新申请再审称:太和县人民法院(2005)太民一初字第1647号民事判决程序、事实错误,理由是:1、该案公告送达违法,申请人韩庆新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审理剥夺了韩庆新的合法权益。2、该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债权人是李静,债务人是韩庆新,陈敏不是双方的当事人,陈敏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列陈敏为被告是错误的。3、韩庆新同意2005年9月30日还10万元,2006年3月30日还清,李静起诉时尚未到最后还款期限,因此判决偿还20万元是错误的。4、韩庆新与李静并不相识,无经济来往,该笔20万元借款是赌资,不应当受法律保护李静的委托代理人提交意见称:1、陈敏、韩庆新已经失去了申请再审的权利。本案判决生效时间是2006年。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了对于民事案件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间只有在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才受理。该法律生效的时间也已超过六个月。同时,本案也没有新证据或者证据伪造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的情形。2、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首先,韩庆新为了逃避债务,故意躲避法院的传唤,法院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传唤。公告送达后,法院按期开庭,依法缺席审理。送达判决书时,再次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是合法的。其次,韩庆新借贷发生在韩庆新和陈敏离婚以前,本案债务按韩庆新和陈敏的共同债务处理,是正确的。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称借款是“赌债”,原审阶段没有证据,现在也没有证据。按照约定分二次还款,为了逃避债务,二申请人于借款(2004年9月30日)以后第一次还款到期(2005年9月30日)之前,于2005年6月24日办理了离婚,其目的就是第一笔款也不还,不要说第二笔款了。并且,案件执行到现在,二人也没有清偿债务的诚意。综上,恳请法院依法驳回二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在2013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期限,适用于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即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二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依法应予以驳回。审查中,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该案公告送达违法、陈敏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李静起诉时尚未到最后还款期限、该笔20万元借款是赌债等理由,认为一审判决错误。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公告送达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程序合法。该笔借款发生在再审申请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敏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该笔20万元的贷款属于韩庆新个人债务。再审申请人称一审被申请人起诉时尚未到最后还款期限,但因其在约定的第一期还款时间内未履行,已不能表现出其按期还款的诚意,故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其称该笔借款是赌债,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已超过申请再审的期限等意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陈敏、韩庆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敏、韩庆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韩光明审判员  彭 平审判员  樊 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