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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终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夏阳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夏阳,女,1969年10月21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05号、207号。负责人XX,该支行行长。上诉人夏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夏阳未按照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夏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魏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