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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云香与宋桂凤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云香,宋桂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保字第8-2号申请人郭云香。被申请人宋桂凤。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寿民保字第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宋桂凤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因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依法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驾驶车辆采取的扣押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宋桂凤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张景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小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