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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与高唐县豪科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高唐县豪科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23-2号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街西环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宝,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唐县豪科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经济开发区政通路与汇鑫路交叉口路南。法定代表人:林建忠,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的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唐县豪科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达成调解。现原告河北广信金属构建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高唐县豪科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0000元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唐县豪科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00元的冻结。审判长  叶永亮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牟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翟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