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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汉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谢春兰被告郑刘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66号原告谢某某,女,汉族,1983年2月25日生.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被告郑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27.5元,由原告负担,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交清。审判员  杜天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