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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杨悦然与太原顺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马晋鹏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悦然,太原顺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马晋鹏,逯转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43号原告杨悦然,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顺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42号。法定代表人马晋鹏,总经理。被告马晋鹏,男,194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逯转林,女,195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担保人成万慧,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担保人郭丽萍,女,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担保人郭建生,男,195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担保人李秀娥,女,195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担保人曹峻,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担保人李秀荣,女,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担保人邓书梅,女,194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悦然诉被告太原顺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马晋鹏、逯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某被告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成万慧、郭丽萍愿以其共有的位于太原市房屋,担保人郭建生、李秀娥愿以其共有的位于太原市房屋,担保人李秀娥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房屋担保人曹峻、李秀荣愿以其共有的位于太原市房屋,担保人邓书梅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房屋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悦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成万慧、郭丽萍共有的位于太原市房屋;查封担保人郭建生、李秀娥共有的位于太原市房屋;查封担保人李秀娥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房屋;查封担保人曹峻、李秀荣愿共有的位于太原市房屋;查封担保人邓书梅所有的位于房屋(二、冻结被告太原顺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马晋鹏、逯转林银行存款合计三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