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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武平支行与武平县金铃汽配有限公司、邓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武平支行,武平县金铃汽配有限公司,邓华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武平支行,住所地武平县平川镇教育路11号。代表人陈建武,行长。委托代理人程志远,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华志阳,福建力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平县金铃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平县青云山工业园(二)期D4地块。法定代表人兰华银,总经理。被告邓华连,女,1963年9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武平支行与被告武平县金铃汽配有限公司、邓华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武平县金铃汽配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平县青云山工业园二期D4地块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武国用2007第0189号、房产证:武房权证2007字第006**)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武平县金铃汽配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平县青云山工业园二期D4地块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武国用2007第0189号、房产证:武房权证2007字第006**)采取限制过户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宗赞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兰鸾玉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作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