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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任鹏飞诉被告陈光荣、刘正忠、万和平、杨静、兰明刚、陈子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鹏飞,陈光荣,刘正忠,万和平,杨静,兰明刚,陈子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760号原告任鹏飞,男,汉族。被告陈光荣,男,汉族。被告刘正忠,男,汉族。被告万和平,男,汉族。被告杨静,女,汉族。被告兰明刚,男,汉族。被告陈子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鹏飞诉被告陈光荣、刘正忠、万和平、杨静、兰明刚、陈子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鹏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鹏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邓 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亚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