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12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文伍,广西拓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了婚姻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这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梁春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黄文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