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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姚建东与被告江西丰和营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东,江西省丰和营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73号原告姚建东,男。被告江西省丰和营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揭保如,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东与被告龚光进、江西省丰和营造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东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7.50元,由原告姚建东负担。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怡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