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少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彬与黄小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黄小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少民初字第5号原告:张彬。委托代理人:罗桂华,系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荣。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彬与被告黄小荣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75元,剩余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