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少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张彬与黄小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黄小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少民初字第5号原告:张彬。委托代理人:罗桂华,系新疆源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小荣。本院审理的原告张彬与被告黄小荣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75元,剩余7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邓红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