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欧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住常宁市xxxx。委托代理人周玉兰,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住祁东县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原告欧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