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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民一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祁民一初字第6号原告欧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农民,住常宁市xxxx。委托代理人周玉兰,湖南群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农民,住祁东县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本案原告欧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小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屈文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