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范方贵诉潘业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方贵,潘业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中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范方贵被执行人:潘业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强制效力的(2012)内中民初第168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范方贵申请执行潘业友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内中民初第1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德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