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宋仕伟与于垂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宋仕伟。被告于垂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泉岭路8号中商国际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国振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继元,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仕伟与被告于垂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仕伟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仕伟负担。审判员 姜斐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