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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与被告丁某某、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丁某某,袁某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2080号原告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195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系该组组长。被告丁某某,女,193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被告袁某某,男,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与被告丁某某、袁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荔县下寨镇某某村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