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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徐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宗友江,无业,住盐城市城南新区。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2月29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被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都检诉刑诉(2014)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贞慧、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于2012年10月间,由仓世权(已判决)纠集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张庄街道办事处等地,提供“记账、护棚“等服务,作赌博案4起。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徐某于2012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工业园区一个厂房内,为仓世权召集赌博的人员提供服务。2.被告人徐某于2012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在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护西村周维付母亲家,为仓世权召集赌博的人员提供服务。3.被告人徐某于2012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下午,在盐城市盐都区张庄街道办事处仓头村吴春风家,为仓世权召集赌博的人员提供服务。4.被告人徐某于2012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冈南管理区孙某家,为仓世权召集赌博的人员提供服务。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管某、仓世权、孙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06)亭刑初字第22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某在赌博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间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郝 月代理审判员 吴 南代理审判员 王星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袁文婷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