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怀平与徐明生、吕晓华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怀平,徐明生,吕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保字第00032号申请人:徐怀平,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怀宁县。被申请人:徐明生,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宁县。被申请人:吕晓华(系徐明生之妻),女,196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怀宁县。申请人徐怀平与被申请人徐明生、吕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徐怀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徐明生、吕晓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皖河路宏森商业街B幢门面房两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怀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徐明生、吕晓华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怀宁县高河镇皖河路宏森商业街B幢门面房两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舒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