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金福成与宫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民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金福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执行人:宫杨,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被申请人:齐月,女,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福成与被执行人宫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福成向本院申请追加齐月为本案被执行人。经查,被申请人齐月与被执行人宫杨系合法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该债务产生于被申请人齐月与被执行人宫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齐月有与被执行人宫杨共���偿还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齐月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 判 长 王宝晶审 判 员 王志伟代理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