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一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礼与被告冯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礼,冯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一初字第00111号原告:杨德礼,男。委托代理人:李桂芝,女,系原告妻子。被告:冯福,男。委托代理人:陈佳俊,系辽宁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礼与被告冯福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