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白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754号原告高某,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委托代理人张兴伟,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法律工作者,现住新民市。被告白某,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新民市。原告高某诉被告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学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