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德昕与甘书明、安徽省霍山县安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昕,甘书明,安徽省霍山县安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196号原告:刘德昕,男,1972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甘书明,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安徽省霍山县安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俊,经理。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德昕与被告甘书明、安徽省霍山县安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刘德昕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德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永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桂岁岁